新一轮高考改革考试成绩组成方式探析(二)
新一轮高考改革考试成绩组成方式探析(二)
● 田学和
2 影响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因素
高考成绩组成是《实施意见》提出的考试科目设置改革的重点内容,虽然有科目类型和数量的要求,但是并未提出具体的组成方式,给改革试点省份留有试验空间。因此,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设计要与《实施意见》精神相契合。第一,要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相一致;第二,要让高中学考3个科目的考试及成绩明显有别于其所替代的高考文/理科综合科目及成绩;第三,要明确高中学考主要是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第四,要以问题为导向,有利于解决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等问题。
高中学考成绩是高考成绩组成的新要素,高中学考成绩呈现方式的设计,必须顾及中学、大学和社会三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有利于中学生全面发展、减轻过重的考试负担;第二,要满足高校专业的需求,便于录取;第三,要简洁,便于社会理解和接受。另外,要增强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继续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国家课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命题。“科学设计命题内容,增强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6]高中学考要“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7]
要明确认识到这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恢复高考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一次制度改革,虽然有党和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但是制度的惯性作用不容忽视。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旧制度惯性的影响:上海、浙江高考改革试点方案的计分方式,与多年沿用的高考成绩组成方式如出一辙,依然是分数与分数相加。制度创新必将是非常艰难的,是对我们能力和智慧的考验,需要突破惯性思维,尝试新的路径。
要明确认识到高考成绩组成方式是高考制度整体改革中的一个环节。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设计,既要考虑上位的制度完善,又要考虑操作层面各流程的自然顺畅。要尽快完善高中学考制度,统一全国高中学考名称、级别和性质;要明确高中学考的功能定位,指定命题和组考机构。命题机构要着力于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命题,通过试卷结构设计处理好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关系。组考机构要按照考试级别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效、成绩真实可信,建立高中学考的权威性。
3 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比较
《实施意见》要求:“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8]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高中学考成绩的呈现方式,也就是说,高中学考成绩可计为分数也可计为等级。于是,统一高考分数和高中学考成绩可以有3种组成方式:①分数与分数相加式;②分数与分数并列式;③分数与等级并列式。这3种方式可以归纳为相加式和并列式两类。
高考成绩组成方式选择不外乎上述3种,虽然没有对错之分,但确实有利弊不同,需要反复论证和权衡利弊,尽量做到趋利避害。目前,已经有分数与分数相加式、分数与等级并列式的实践,比较二者的优劣,笔者认为并列式优于相加式。[9]理由如下:
其一,并列式有利于“分类考试”目标的实现。统一高考3科归类于常模参照考试,应该保持和突出其选拔功能,可以依据统一高考分数划定高校录取分数线。高中学考归类于标准参照考试,应该强化其对学生学业水平的检测,以服务于国家教育质量监控为主,可以依据高中学考成绩等级为专业报考和选拔条件。通过两类考试成绩的区别使用,以明确体现两类考试的性质和功能区别。清晰的考试分类有利于实现考试改革的“分类考试”目标,若采用分数与分数相加式,必然混淆两类考试,偏离改革总目标。
其二,并列式符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规定取消高考文/理科综合科目,并提出把高中学考3个科目成绩作为高考总成绩的组成,这意味着有必要把高中学考和原高考文/理科综合科目明确区别开来。《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规定高中学考成绩采用等级制,等级成绩无法和统一高考分数相加,这其实已经为高中学考成绩与统一高考分数并列使用提供了机会,这也是改革的思路。高中学考成绩采用等级制,一则可以明显区别高中学考和高考文/理科综合科目考试,二则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和考试负担,符合考试改革思路。若把高中学考成绩再转换为分数,并与统一高考分数相加,高中学考分数将被强化,改革效果必然受损。
其三,并列式可以让统一高考和高中学考两个成绩各显其能。在高校录取中,依据统一高考分数划分数线,依据高中学考成绩等级为专业选拔条件,考生在达到高校分数线的基础上可凭借自己相对擅长的高中学考科目成绩报考喜欢的专业。但分数与分数相加让两个成绩变成了一个分数,一个总分确实便于高校按分录取,但结果是把学生的学科能力差异淹没在分数之中,不利于缓解唯分数论对学生全面发展的影响,不利于按专业选拔学科特长人才,有悖于改革初衷。
其四,经验和试验证明并列式优于相加式。有人担心依据统一高考总分450分不足以实现选拔区分功能,其实选拔区分功能的实现并不在于总分的多少。美国“高考”ACT和SAT总分差距很大,ACT总分是36分,SATⅠ总分高达2400分,但两个考试的分数均被单独或并列作为高校录取的依据或参考。江苏进行分数与等级并列式试验7年,高校录取工作基本顺利。海南进行高考标准分与基础会考折算分相加试验8年,基础会考的功能和作用基本没有得到体现;广东实行分数与分数相加式,尝试设置专业选考科目试验3年,因为高校的指定和考生的选考不匹配、各科难度差异而引发了公平性争议;而今,上海、浙江的分数转换方式备受质疑,其成败有待于实践检验。
其五,两类考试成绩的关联度不宜密切。计入高考总成绩的高中学考科目,一方面要求高校提出需求,另一方面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自主选择,两者无法匹配合适。2017年拟在浙江招生的约1400所高校2.37万个专业(类),不限选考科目占54%,设限选考科目占46%,其中设限范围为1门的占5%,2门的占8%,3门的占33%。各校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类)中,选择最多的是物理,涉及设限专业(类)的81%;其次是化学涉及64%;再次是技术涉及36%;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分别涉及32%、19%、15%、13%。而学生自主选择的选考科目百分比是物理91%,化学83%,技术70.6%,生物68.8%,历史62.8%,地理60.9%,政治59.7%。[10]显然,若采用分数与分数相加式,必然需要顾及两类考试成绩的匹配条件,甚或导致类似上述广东情况的发生。因此,把高中学考科目及成绩单独呈现,与统一高考分数并列使用更便于操作。
综上所述,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选择,不仅事关是否符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否有利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目标的实现,而且直接关系到能否破解“唯分数论”的桎梏,能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和考试负担。对于高中学考选考科目,如何实现高校需求与学生自主选择实际的对接,特别是录取过程中的动态对接,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此外,《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规定高中学考成绩按照考生名次的百分比划分5个等级,虽然计为等级,但是偏于排名顺序,直接影响着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选择或设计,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6][7][8]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2014-09-04].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
htmlfiles/moe/moe_1778/201409/174543.html.
[2]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EB/OL].[2014-09-19].http://gaokao.eol.cn/zui_xin_dong_tai
_2939/20140919/t20140919_1177783.shtml.
[3]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EB/OL].[2014-09-19].http://gaokao.eol.cn/zj_5663/20140919/t2
0140919_1177705_1.shtml.
[4]朱振岳,张江琳.浙江省2009年新课改高考方案解读[N].中国教育报,2008-04-17(2).
[5]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N].北京考试报,2009-10-14(2).
[9]田学和.高考成绩组成,并列优于相加[N].中国教育报,2014-11-12(12).
[10]鲍夏超,徐文杰.浙江2017年高考选考科目范围公布,8成专业要求考物理[EB/OL].[2015-02-28].http://ori.hangzhou.com.cn
/or-news/content/2015-02/28/content_56659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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