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戒,依度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习要点
李秀梅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2020年12月,教育部令第49号明确指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经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则》赋予了学校和教师一定的惩戒权,可同时也为学校和教师划定了惩戒红线。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和教师在《规则》中是不同的教育主体,有着不同的惩戒责权,不可混为一谈。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到底如何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对违规违纪学生正确实施教育惩戒,同时又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简而言之,教师在惩戒时要做到三个“可以”、五个“应当”、八个“不得”。
三个“可以”
1、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第八条)
2、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第十一条)
3、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第十一条)
五个“应当”
1、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第十一条)
2、(教师、学校)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3、(学生的违规物品)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教师、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4、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第十三条)
5、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第十六条)
八个“不得”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不得)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立德树人,牢记规则,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教师自身合法权益,按章惩戒,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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